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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抵押的问题
时间:2010-05-20 18:09 来源: 点击:

  现在涉及到一个财产保全抵押的关键问题,也就说我们要将开发商的财产做保全措施,这样我们胜诉了,才能对开发商有个制约,才能让我们的损失赔偿能够到位,否则虽然我们申诉了,只有一纸判决书也没有意义,而申请财产保全是先要以申请人的财产抵押作为前提的,这样法院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这就涉及到我们用什么来抵押以及评估风险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进入实质诉讼才有意义。目前有好几种方案,因为我们这种同类案件合并受理的情况比较特殊,每家每户涉及的金额都不太大,也就是三两万元,分头做抵押显然不可行,而执行对开发商的财产保全也是统一计算总金额进行的,打个比方,我们目前50户总共诉讼赔偿的金额为150万元,这样法院就要把把开发商价值150万的套房或店面财产进行冻结,直至他的赔偿到位为止,而我们起诉的业主需要拿出同样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抵押,法院才能进行以上执行程序,而如何拿出这些价值的抵押物品正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业主代表感到棘手的事情。

  【编辑提示】相关法律知识: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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