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中财产保全之分。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人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五、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
1.可促使对方尽快与你解决问题,作了财产保全,就相当于是逼对方来与你协商并履行义务。
2.当事人的争议一旦经立案进入到诉讼程序,这种争议的事实即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应保持这种争议事实及相关财产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毁灭情况发生,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发生,对判决书的实现执行程度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六、财产保全的不利后果
财产保全措施不得滥用。因滥用财产保全措施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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