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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如何对付“老赖”
时间:2018-06-08 10:52 来源: 搜狐 点击:

编者按: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相互欠款,当然,一时的资金占用或者合理负债没有问题,但到期不还就很让人头疼了。借钱时是孙子,借了以后变成老子,甚至连出借人开口催款都变成了“不仗义”,“太小气”。碍于情面很多出借人忍气吞声,苦苦哀求,希望借款人哪天能够发菩萨心,把钱给还了,但往往事与愿违。

 

如果说确是因为一时没有还款能力那还好说,但最可恨的是明明有偿还能力还款而偏不还,这种生物俗称“老赖”。“老赖”一般昼伏夜出,善于伪装和迁徙,而且名下无资产。但“老赖”的真实生活并不窘迫,他们虽然是名义上的“无产者”,但实际上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间接操纵着生意,源源不断的有收入回流,哪怕有一天被你逮到一只“老赖”,他们会立刻“痛哭流涕”向你倾诉世态炎凉和饱经沧桑,甚至让你顿生同情之心,然后再借一点,助他东山再起。“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就算法院判他还钱,反正也只是民事案件,又不会伤筋动骨,能拖就拖,能逃就逃,这是“老赖”行为方式的基本论和世界观。赢了官司到头来拿不到钱,一纸胜诉判决成了空文,这是很多债权人面临的尴尬局面。

 

在此,笔者希望纠正之前所述的扭曲的“道德观”----催要还款的时候一定要大大方方,不要气短,更不要觉得“不好意思”。不管对方是真没钱,还是假没钱,到期不还一定要积极主张权益,并保留证据,避免诉讼时效超期,该起诉时就起诉,不管三七二十一,拿到胜诉判决先进执行再说。如果真不幸遇到“老赖”也不要心灰意冷,笔者下面就通过一个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来给大家支个招。

 

【案例索引】

最高法指导案例71号 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点】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某某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xxx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毛某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对此,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立法原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解释时指出,该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才有及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第二,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由此可见,法律明确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将拒不执行的主体仅限定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等,更未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发生的行为。

第三,符合立法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后立案执行前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是法律设定该罪的应有之意。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

 

总结一下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借钱不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方式向侦查机关自诉报案,如果报案成功,那债务人将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到时候峰回路转,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大大增强,甚至会求着还钱给你。这个方式非常强力、有效,而且大快人心,但实施起来需要债务人确实存在指导案例中所载的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这时就需要债权人能够耐下心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调查工作。凡事就怕认真二字,只要催款的意志够强烈,一定会功夫不负有心人。希望本文对深陷借款泥潭中的出借人能有所启发,如果对方符合“拒执罪”的情形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讨债”,任何权益都必须主动争取,对于“老赖”绝不能手软和同情。

Tips(律师附言):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虽然资金的互通有无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借出容易,收回难,人又是爱面子的动物,明明朝思暮想着对方赶紧还钱,嘴巴却“不诚实”,或者开不了口。为了避免四目相对时的面红耳赤,当事人可以在款项借出前,或者逾期还款后聘请专业的律师来打理债权人的相关事务,律师会通过对整个情况的分析、判断采取合适的方式向对方进行“提醒”,比如发律师函、谈判、诉讼、查封保全、申请执行等等。切莫不要因为法律意思淡薄和不好意思而超出了诉讼时效或者错过了最佳的回收契机,最后捶胸顿足、抱憾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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