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贵重物品时,消费者都会选择保价,但有些快递公司会拿“保丢不保损”当挡箭牌。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近期在审理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时,对此说“不”,判决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邮寄贵重物品时会选择保价,无非是期望在快递丢件或破损时获得相应的保价赔付。如果快递公司“保丢不保损”,这价岂不是白保了?好在法院判决告诉人们,这样的“潜规则”于法无据。
快递保价还有很多模糊之处,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能让类似“保丢不保损”的潜规则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说“保丢不保损”于法无据?在该案中,法院说得很清楚: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比如,“不保价就只赔三倍运费”吗?也不是。不知你注意到没有,某些物流公司印在快递单背面的格式运输合同上会有这样一条:“当货物损坏时,只赔偿运费的三倍”。由于这个条款容易遭到消费者反对,物流公司员工基本不会主动告诉消费者。邮政法确实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该条款仅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快递包裹”不在此列。因此,该条款的设立应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实,很多快递公司已经规定了更高的赔偿倍数,有的能到运费的八九倍。消费者千万别被忽悠,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服务更好的快递公司。
还有,不保价也可能获得全额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也就是说,三倍运费赔偿限额的合同条款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条款”,消费者也有可能获得与货物实际价值相同的赔偿。
由此可见,消费者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应看到,消费者之所以容易被类似“潜规则”忽悠,与有关快递服务的专门法律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因此,除了要制定和完善快递行业服务规范,加强对快递服务的监管指导外,也希望国家能尽快健全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快递行业服务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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