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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试用期怎能变成白用期
时间:2016-12-09 14:3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

  要改变无良企业无限延长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变相盘剥劳动者的状况,需要相关部门完善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时下,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在试用期上打歪主意。一方面是试用期时长。日前,前程无忧网站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些企业在招聘时,甚至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长短,实在拖不下去了,就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种招聘,让很多求职者一不留神钻进了用人单位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劳动,还失去了其他的就业机会。

  事实上,在许多地方,不仅是应届毕业生遭遇试用期陷阱,许多农民工找工作也是如此。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采取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等种种方式,不断盘剥求职者,使得不少人苦不堪言。

  其实对于上述的各种试用期陷阱,劳动合同法都有专门的规定。比如,对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再如,对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擅自延长试用期,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法律规定明明白白,却没有阻挡住无良用人单位挖陷阱的脚步。何也?笔者以为,这里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相关部门执法不严,侵权合同仍大量存在。其二,有人为了保住工作,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不敢主张权利,这在客观上怂恿了无良企业在试用期上大做文章,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完善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等方面积极努力。首先,立法者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在顶层设计框架下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条文进行细化,前移劳动者维权关口,使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由被动移向主动,为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提供更多方便。其次,执法者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给予严厉的监督整治,查处并惩罚违法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应将心比心,善待和关怀求职者,改变鼠目寸光的做法。此外,劳动者自身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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