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微信骚扰算不算性骚扰”
时间:2016-12-09 08:52 来源: 新京报 点击:次
近日,一则网帖爆料某银行一业务副总经理利用职位来“邀请”女下属去酒店“喝茶”,遭拒绝后便以辞退相威胁,该事件引起网友的强烈声讨。
涉事银行回应称,初步确认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涉事银行的回应,引发网民对于“微信骚扰算不算性骚扰”的热议,从法律角度而言,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志同分析,性骚扰的内涵是一方为寻求性需要,用言语或行为对另一方进行骚扰,但并不是有了实质性的动作才能构成骚扰,口头语言或书面形式也属于骚扰的一种,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都属于骚扰方式,“所以,无论言语还是行为上的骚扰,只要目的是为满足自身的性欲需求,用骚扰手段影响对方的工作和生活,都可以构成性骚扰。”他指出,从微信截图中的对话内容分析,关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性骚扰。
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张志同说,虽然性骚扰在法律认定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但是只要有足够的凭证来证明对方的骚扰行为确实影响了工作生活,就可凭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行政处罚,同时受害人也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另外,受害人也可向妇联反映,通过非司法形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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