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张爱芬却还有着诸多酌定加重情节——踩踏女婴致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灭绝人伦杀害血亲、杀害的是未成年人且是婴儿,随便哪一项都足以把亲属谅解、邻里求情冲抵掉。
一心想要抱孙子的婆婆,多次催促儿媳生二胎。没想到,儿媳二胎产下一女,婆婆竟将出生仅4天的女婴杀害。日前,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张爱芬有期徒刑10年。
关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的基本刑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别于其他犯罪的刑期表达是从低到高排列,故意杀人罪则是从高到低排列,由此也可看出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行的态度。即便在宽严相济,严控死刑适用的背景下审视,因一己之私,直接故意杀人,首先考虑的也应是死缓,而不是基本刑里10年有期徒刑的起刑点。
南通市中院之所以轻判,据称是张爱芬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和邻里的求情。可是,出生仅4天就被害夭折的女婴谅解她了吗?她还能说得出话来吗?且不问那些谅解和求情是如何得来的。姑且假定其成立,那也不过只是酌定减轻情节而已;而张爱芬却还有着诸多酌定加重情节——踩踏女婴致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灭绝人伦杀害血亲、杀害的是未成年人且是婴儿,随便哪一项都足以把亲属谅解、邻里求情冲抵掉。
张爱芬获得轻判的实质唯一理由,也就是:她是孩子的奶奶。要是一个晚辈以残忍手段杀害血亲长辈,又是什么结果?10多年前,浙江金华市徐力杀母案,判15年有期徒刑,因是未成年人,否则,只会更重。
南通市中院的轻判张爱芬,与张爱芬的“重男轻女”,逻辑上有着内在的联系。“重男轻女”是传统,家长制、族长制同样是。家长、族长将不贞之女“浸猪笼”淹死,或打死忤逆子孙,不用担任何刑责;反之,子孙抗上,就会受到加重的刑罚对待。哪怕长上平白无故擅杀子孙,处分也是极轻的。
可是,时代进步,今夕何夕?“生命至上”、“人人平等”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国家司法力量在家庭壁垒面前不该作出退让。传统社会以家庭、家族为基本单元,而现代社会则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国家司法力量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乃至擅杀行为,不能采取绥靖主义。否则,助长霸蛮长辈,最终也不利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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