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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24条”与《婚姻法》存在冲突
时间:2016-11-16 09:41 来源: 成都商报 点击:

  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1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差异在哪 /
  “《婚姻法》四十一条说的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才是共同债务。而‘24条’则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只要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先推定为共同债务。差异是非常明显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宁兰
  / 专家建议 /
  “一是债务区分,是日常家庭生活中所负的债务还是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是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是合理的。但是,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认可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明舜
  今年8月15日,马贤兴的职务发生了变化,由长沙天心区法院院长转任长沙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而在此前担任天心区法院院长期间,为了破解因“24条”所带来的夫妻共同债务困局,马贤兴和他的同事们一道建立起了一套正向追偿机制。和“24条”对夫妻债务预先推定债务共同承担不同,“正向追偿”则是以“谁立据谁还”为原则,共同承担为例外。马贤兴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只要“24条”存在,“我仍会一如既往地关心下去。”而部分婚姻法专家更是直言,“24条”超越了司法解释权限,“对法律本身进行了简单化、扩大化的解释。”
  成都商报报道 登微博热搜榜首
  连日来,成都商报“24条”系列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昨日,《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法制日报》、《重庆晚报》等全国数十家主流媒体, 均通过官方微博、微信,转载本报报道。腾讯、新浪、网易、搜狐等主要门户网站,均以显著位置予以推送。其中,仅网易跟帖评论就超过120000条。“女子结婚两个月负债五百万”在新浪微博高居实时热搜榜榜首。
  同时,从普通读者到法律界人士、妇联工作人员也纷纷致电本报表达感谢。读者郑先生表示,自己有相似的遭遇,“都离婚一年多了,突然冒出来100多万债务,是些什么债务我都不知道。现在一审我败诉了,这完全是株连。”孟女士在河南某大学教法律英语,“我的学生都是学法律的,今天他们都在讨论成都商报推出的‘24条’报道,报道做得有深度,有专业水准!”福建省妇联工作人员陈女士来电感谢成都商报在维护妇女权益上所做的努力,“报道很专业,期望能够持续追踪!”
  正向追偿
  法院破冰
  “被负债”男子胜诉
  去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由长沙天心区法院承办的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得以入选。对于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与会专家们认为,天心区法院提出的“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这一观点,破解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题,符合法理与情理。
  这一典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余某与妻子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2009年1月,袁某某向法院诉称,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即将执行余某的唯一一套住房。此后,余某不断申诉。2013年初,余某找到新任院长马贤兴,哭诉了自己“被负债”的冤屈。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迅速启动复查程序,并以院长发现名义进入再审。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再审后认为,袁某某提供的120万元的“白纸借”没有任何交付证据,不合常理,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该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典型案件背后,正是天心区法院此前在夫妻债务问题上一直试水的一项改革,即放弃“24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而是从《婚姻法》四十一条出发,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谁立据谁偿还”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基本规则,辅之以小额日常家事代理的“共同债务推定”,该制度也被称之为正向追偿机制。
  一个基层法院的坚持
  “大额借款应让债务人配偶签字”
  成都商报记者掌握的资料中,已有多位因此前配偶不当举债而陷入债务危机的当事人,经天心区法院重新审理认定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存在虚假,最终使“被负债”的配偶摆脱了困境。
  天心区法院原院长马贤兴,正是“正向追偿”制度主要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对于“24条”保护债权的问题,马贤兴认为,“债权人有主动权,大额借款他可以也应该让债务人配偶知情并签字。债权人发动债务时未尽注意义务带来的风险不能随意转嫁。”
  马贤兴进一步谈到,“24条”只讲债权保护,不讲债权规范,形成不好的导向。立法和司法裁判应当引领市场行为的规范。将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强制推定为共同债务,不仅损害了配偶一方的权益,还为感情破裂的一方在外串通恶意举债、虚假举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方便。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马贤兴直言不讳:“‘24条’存在根本性错误,有些学者发表言论维护‘24条’,他们可能没有办过一件案件。最高法应直面问题,广泛听取婚姻法专家和基层意见。现在‘24条’摆在那里,一些法官肯定就会直接套用。”
  全国不少“被负债”的离异人士注意到,除了司法界对“24条”关注外,包括妇联等机构也积极行动起来,“比如湖南省妇联也在关注此问题,他们向各级法院交涉,联合中南大学法学院召开专门研讨会,省妇联主席出席。此前还到湖南经视录制讨论‘24条’的节目,呼吁最高法院修改或废止‘24条’。”
  一名家事法官的呼吁
  从“委婉说不”到“大声喊废”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十多年。2006年,他以《婚姻法》41条作为适用“24条”的前提条件判决的一起案件,引起了败诉方非议。王礼仁干脆以《判出一条路来——逾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障碍》一文,将判决理由和判决发布在网上,让大家评说。
  王礼仁称,他对“24条”从“委婉说不”到“大声喊废”。“我开始批评‘24条’都很温柔和婉转,但再系统的论述,再好的判例,都抵不上‘24’条的直接影响力,各地适用‘24’条产生的‘三多现象’( 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日益突出,我被迫大声喊废。”
  王礼仁撰写大量文章指出,他认为“24条”存在“三大错误”: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24条”的逻辑结构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诸多问题,呼吁废止,重建规则。部分言辞甚至可以用犀利形容,“我是用洪荒之力去唤醒人们对‘24条’错误的关注和认识!”
  让王礼仁稍感欣慰的是,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24条”不断反思和审视,他的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对于成都商报记者提出的,持续不断的呼吁过程中是否感受到压力。王礼仁表示:“我的观点,有些人还不能接受,觉得偏激,也有一些非议。我想这是对‘24条’‘三大错误’缺乏了解的结果。只要了解‘24条’‘三大错误’以及由此产生的‘三多现象’和‘三大伤害’(即伤害当事人、伤害法院的公信力、伤害法律的权威),就不会坚持‘24条’正确性立场,也会体察到我的用心良苦。为了让更多人了解‘24条’,为了实现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我会不断呼吁!”
  司法界学术界讨论未停止
  探讨1
  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举债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 如何规避?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杨晓蓉、吴艳曾在去年《法律适用》第五期上撰文,对当前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的审理思维进行了归纳。其审理思维主要包括了用途论、推定论和折中论三种。其中依《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属用途论。由于用途论一般会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加诸于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落空,甚至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4条”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又会出现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这样的情形。由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夫妻内部善意非举债方利益保护问题上往往顾此失彼,难以两全,后来又出现了折中论。其中,包括浙江、江苏、上海等地法院均出台规定,在用途论和推定论间寻找中间值。
  探讨2
  “24条”和《婚姻法》41条 有何冲突?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宁兰表示,上述问题产生的核心原因即在于,目前我国没有对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予以明确,“因此,一些超越家事代理权限的行为,就有可能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
  在薛宁兰看来,“24条”和《婚姻法》四十一条是存在冲突的,标准是不一致的,“《婚姻法》四十一条说的是要用于共同生活才是共同债务。而‘24条’则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只要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先推定为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和立法确定的标准不一致,差异是非常明显的。从效力来看,法律肯定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解释立法不清楚的地方,如果立法都已经清楚的地方,就没有必要再用司法解释来进行扩大化解释。”
  薛宁兰表示,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立法上肯定要明确。同时还应在夫妻的权利义务中增设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双方互享法定代理权,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对外所负之债,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现行婚姻法没有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概念,民法典中应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同时进行明确。如此一来,一旦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就应该是个人债务,配偶也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于这一点立法上是很明确的。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上的保障,就会冲击到正常的婚姻关系。”
  探讨3
  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何识别?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当前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把债务区分为日常家庭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还是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是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是合理的。但是,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认可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在举证责任上,应该是谁干了这个事情,他(她)应该来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应该让那些没有参与这些事情的人来举证。”
  对现行的“24条”,李明舜总结出了五点批判:“一是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增加了婚姻的不安全性;二是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了结果公正,造成了助强掠弱的后果;三是错误设置了有利于夫妻中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法律推定,而导致了举证责任错置,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被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四是过于强调了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造成了夫妻个体权益的受损。五是相关规定之间缺乏统一明确的理念,造成了不同规定之间价值取向的混乱,使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法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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