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已经被各种泛滥的“微商”占领?迫于情面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从今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据此规定,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8月31日新快报)
微信、微博等工具为现代人沟通交流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各种微商广告的重要载体,不少人戏言,朋友圈越来越像“广告圈”、“生意圈”。在这个广告无处不在的社会,朋友圈出现广告似乎也正常,比如腾讯公司运营微信需要广告来“养”,就会在朋友圈推出广告。有人想在朋友圈推销东西,也会发广告。但朋友圈广告多了就让人烦,违法广告更“污染”了朋友圈。
上述《办法》实施后,从理论上来说似乎可以减少朋友圈广告尤其是减少违法广告,因为个人再转发广告有风险、要担责。也就是说,《办法》将扮演“去污粉”的角色,不仅有利于净化朋友圈,也有利于净化广告市场。此外,还有利于维系朋友圈关系。在朋友圈这个社交媒体存在五六年之后,制度上才明确转发广告要担责,虽然有点迟,但还是希望能发挥积极作用。
那么,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的“去污力”有多强?笔者认为,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公民是否愿意投诉或举报违法广告。朋友圈是个“熟人圈”,很多人看到违法广告,碍于熟人情面,未必会举报。如果公民不愿举报,而朋友圈又相对封闭,有关部门似乎不易行动。
另一方面,基层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是否积极作为严格执法?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表示,“9月1日起我们将严格执法”,这种态度值得肯定。但每个基层工商部门能否做到严格执法还有待观察,因为朋友圈广告有两个特点:一、大多是微商广告或者叫“微广告”,某些基层监管部门未必上心;二、这类违法广告点多面广,基层有限的执法力量未必能高效、严格处理所有投诉。
因此,仅靠“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来遏制朋友圈违法广告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腾讯公司的管理责任。因为普通公民对朋友圈里涉嫌虚假宣传、欺诈、内容涉黄等违法广告缺少专业审核能力,工商部门虽有广告审核能力但目前缺少抓取(即取证)等技术能力,而腾讯公司既有广告审核能力,也具备技术优势,而且作为平台方也有责任杜绝朋友圈各类违法广告。
在《办法》之外,还要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根据现行的《合同法》、《消法》、《广告法》规定,都适用于朋友圈营销。一般来说,法律效果要强于部门规章效果。但不管是法律还是《办法》,如果停留在纸上是没有意义的,关键是有关方面要“入心”,比如,公民要勇于对朋友圈里的违法广告说不,地方有关部门要对违法“微广告”和“大广告”一视同仁。
“广告有风险,转发须谨慎”,要让大家都有这种意识,既需要有关方面不断普法,也需要法律法规显示威力。当不少人因为在朋友圈转发广告而被追究责任,自然会对其他人起到警示教育。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朋友圈存在问题的不仅是违法广告,还有各种“鸡汤文”、“拉票”等乱象,有的看上去不像违法广告,但其背后隐藏着灰色利益链条,有专门团队操作,也亟需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