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夜晚在值班室睡觉时出现昏迷、呕吐,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死亡之时已是下班时间,但由于值班室也是公司给保安提供的住所,并且当晚并无其他值班人员,人社局遂认定——保安猝死视同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依旧判人社局认定无误。
死者王某生前为广州某木业有限公司的保安,王某主要负责开关厂区大门,木业公司安排公司的大门值班室作为王某的住所。2012年4月13日23时许,木业公司的两名员工因故外出返回公司时让王某开门,但身在值班室的王某并无反应,两人发现躺在值班室床上的王某出现昏迷、呕吐等异常情况。
两名员工立即通知公司的管理人员到场处理,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王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4月15日16时30分左右,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左基底节脑出血。2012年5月22日,王某的女儿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资料,要求对王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
2012年7月18日,白云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死亡视同工伤。然而木业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11月1日,广州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然而木业公司仍不服,把白云区人社局告上白云区法院。
白云区法院认为,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白云区人社局具有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及作出职工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木业公司安排王某居住在值班室,且事发当晚证人外出时需要知会王某,综合考虑中小企业值班人员的工作特点和王某的岗位性质,可以认定王某居住在值班室是为了方便其履行开关公司大门的职责,即使其夜间在值班室休息,也仍然担负着夜间开关大门的职责,故被告认定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有事实依据的。
法院认为,木业公司抗辩称王某事发时已经下班,且事发当晚是由另外一名值班员宋某长值夜班,但是事发时值班室内只有王某一人,工厂大门附近并无其他值班人员在场值守,且宋某长无出庭作证,木业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宋某长当晚接替王某值守大门,故木业公司的抗辩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白云区法院驳回该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王某在值班室内猝死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