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长沙市某小区,业主刘先生拿着资料,怀疑开发商未按照设计图施工。
最近,刘先生很纠结,因为他认为所购房屋没按图纸施工,于是在网上发帖质疑,不料反遭开发商起诉,理由是侵犯其名誉权,影响了房屋销售。
谜底尚未公开,但令人不解的是,作为开发商,为何不能将全部设计图纸直接拿出来对证,以解当事人之疑虑,从而化干戈为玉帛,而是选择如此决绝的方式,一纸诉状将业主告上法庭。
2010年底,湖北人刘先生在长沙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总价45万余元,他怀疑施工方没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找开发商(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调多次未果,而开发商一纸诉状却让他变得更为纠结。
原因是此前他在网上发帖诉说自己的遭遇,恰逢这个楼盘的三期即将开盘。开发商方面认为,刘先生所发帖子损害了开发商的名誉权,影响了项目的销售。于是,就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根据法院给刘先生的传票显示,该案预计将于5月16日在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
交房时,业主怀疑未按实际图纸施工
刘先生认购的这个小区位于长沙市新联路明德中学旁。2010年底,刘先生以每平米5616.38元的价格认购了该楼盘4幢的一套房,总价45万余元。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在2012年2月交房。但通知交房的时候,刘先生发现自己所购房屋卫生间出现了问题,楼上住户的排水管装到了自家卫生间屋顶。
刘先生说,他本人是做建筑设计的,对这方面很熟悉。而他的卫生间存在局部降板(指卫生间的顶部比卧室等地方的楼板要低)现象,而与此同时,楼上卫生间的排水横管还装到了降板以下。
刘先生介绍,建筑上老式的做法是不降板,或者降板很少,可以把楼上的排水管装到楼下;现在新的做法是降板400-450毫米,然后把排水横管装到降板范围内。
“现在既降了板,又把横管装到我家,导致卫生间实际净高仅为2.2米,以后加上吊顶和地面铺贴,净高将连2.1米都不到,我一伸手就能摸到天花板。”刘先生说。
照片显示,刘先生家卫生间顶上确实挂着楼上的排水横管,实际的净高变得较低。
刘先生说,他曾看过设计图,上面有降板,楼上的排水横管是在降板范围内,因此刘先生质疑,房屋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来施工。
多次协商未果,业主网上发帖投诉
发现自家卫生间的情况后,刘先生曾跟开发商进行过多次协商。
刘先生说,第一次是去了物业办公室,要求进行整改;第二次物业找来一个负责水电的人;第三次刘先生见到了对方的工程经理;第四次来了一位自称是总经理的人。这四次协商都没有达到一个让刘先生满意的结果。
于是,刘先生选择在红网《百姓呼声》上发帖。在网帖里,他认为开发商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实际使用空间,同时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实地检验,对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刘先生回忆,帖子发出去后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开发商方面的,称是否按照图纸施工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对方指责刘先生未经核实就发布不实信息,(开发商方面)可能会走法律途径维权。
3月19日,刘先生接到了天心区法院的传票,他被这个楼盘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开发商认为刘先生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
开发商拒绝提供设计图纸
开发商在起诉状中说,刘先生自从通知交房以来,指称房屋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针对刘先生提出的排水管问题,开发商多次进行了检查、现场核实并进行了回复,还要求设计单位就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实际上不存在刘先生所说的问题。
起诉状认为,刘先生是心中不服,才选择在红网投诉,但刘先生在网上的投诉与实际不符,楼盘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刘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开发商的名誉权,影响了房屋目前的销售及该项目的三期开盘认筹(预计4月份),给开发商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因此,开发商诉请法院判决刘先生就其在红网的不实投诉在长沙全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针对刘先生的质疑,4月2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来到涉事小区,找到了开发商方面一位李姓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刘先生在事实真相未澄清的情况下,到处公布楼盘的负面消息,对楼盘的影响太大,“如果提出的意见合理,我们会虚心接受,并且会热情周到地解决到位。”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方面要在2012年2月份交房。这位负责人说,不是开发商不交房,而是业主刘先生不收房。
记者希望查看房屋的设计原图及到刘先生房屋现场查看,遭开发商方面拒绝,这位负责人表示,事情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希望法律来给双方一个公道,开发商也要维权。“赔多少由法律来判。”
这位负责人说,等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会考虑发布相关信息给媒体。
[律师说法]
如未故意捏造事实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业主在投诉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维权,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若是依法投诉,则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也有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那么,购房者作为房屋的购买者,有权就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合理质疑。只要购房者未采取故意捏造事实等非法手段诋毁开发商,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李健律师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开发商起诉购房者侵犯名誉权,应当就该主张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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