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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与13岁女友开房被判强奸获刑7年
时间:2012-11-02 09:3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记者日前在哈市各级法院了解到,“强奸幼女”案时有发生,而过错一方同样也是未满18周岁的少年。当案件发生后,法律一致地采取了保护幼女的量刑标准,男孩均以强奸罪被判刑。而这样的量刑也引起一些争议。”

案例一

17岁少年偷尝禁果被判7年

1994年出生的吴东是哈尔滨人,平日喜欢上网聊天。2010年7月份,17岁的他在网上认识了13岁的欣欣,吴东得知欣欣是一所中学初一的学生,两人聊得很投机。在一次视频聊天中,吴东一直称赞欣欣是个可爱美丽的女孩,自己很喜欢,表示想让欣欣做他的女朋友。“我会照顾你一辈子,相信我!”听见吴东信誓旦旦的表白,涉世未深的欣欣同意了,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每周都会一起出去玩,在一次约会时,吴东将欣欣带到了旅店,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在吴东看来,男女朋友间做这样的事情是“正常的”也是“必须得”,情到深处时,欣欣甚至还向家人谎称去同学家住而与吴东在一起过夜。

由于欣欣频繁晚上不在家住,引起了母亲的怀疑,得知女儿恋爱的情况后,欣欣的母亲找到吴东明确反对两个人继续交往,并警告吴东不许再找欣欣否则就报警。吴东和欣欣并没有因此分手,两人还偷偷摸摸地来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直至2011年11月,欣欣的母亲得知吴东还是和女儿来往就报了警。吴东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吴东不服:“我们是自由恋爱,双方是自愿的,凭什么说我是强奸?”

案例二

少女为表忠贞要“献身”

孙煜是哈市一所中学初一的学生。2011年初,他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14岁的张玉丽,两人经常在一起玩。很快,两人发展成了情侣。一天晚上,孙煜给张玉丽发短信“你到底爱我有多深?”张玉丽回了一条:“要不我把我的身子给你吧,你就相信我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2011年4月16日,孙煜找到了张玉丽,将她带到了学校附近旅店,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并拿出了那条短信质问“这不是你说的吗?”张玉丽半推半就的与孙煜发生了性关系。隔了一天,孙煜又将张玉丽带到他家,一进门孙煜就脱光了张玉丽的衣服。这次,张玉丽反抗了,并解释“那条短信是逗你玩的!”但孙煜还是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并称:“你以后再反抗,我就告诉你爸妈,你跟我睡过觉了!”

当天晚上,张玉丽母亲发现女儿回家时神情恍惚,便询问原因。张玉丽“哇”地哭了起来,得知原因后,张妈妈报了案。

在询问时,张玉丽告诉民警:“他没有威胁我,也没打我,但我是不愿意的。”孙煜则感觉自己和张玉丽是男女朋友关系,发生性关系很正常。

2011年4月19日,孙煜因涉嫌强奸被哈市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

案例三

少女害怕裸照威胁被男友强奸

家住哈市的苏宁明很爱上网,2011年8月,17岁的他上网结识了14岁的小岩。很快,两人在网上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在第一次见面时,他们就去宾馆发生了性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9月3日,小岩提出分手,刚开始苏宁明是同意的。后来,苏宁明得知小岩和他在一起的时候还有别的男朋友,心里特别不平衡,他便要求小岩每周六都要陪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他威胁小岩,如果小岩不同意,他就把他们当初“亲热”时拍下的裸照发到网上。之后,小岩在威胁下,与苏宁明又发生了4次性关系。见到苏宁明没有“收手”的意思,最后,小岩只能报警。

2011年11月12日,在两人约定的地点,民警将苏宁明抓获,苏宁明尽管称是与小岩谈恋爱,但法院以强奸罪,判苏宁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律人士:

未成年人“强奸”应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 强奸罪 不该一刀切!”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说,女孩家长知道自己孩子受到侵害后,都会认为自己女儿“吃了亏”将男孩告上法庭,这使得强奸罪名成立。但是,对于男方来讲,未免“冤枉”了。他认为,现在幼女的过早成熟,在不看身份证的前提下无法判断幼女到底多大年龄。在法律上也规定了“明知”与“不明知”的区别,但具体办案中却往往无法确定是否“明知”与“不明知”。所以,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原则上也都会选则保护未满14周岁的幼女,剥夺了男方“不明知”的情况。另外,也会让一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孩,在早恋中一旦遇到问题发生矛盾时就会挥起“强奸幼女”这把“尚方宝剑”。王律师认为,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社科专家:

女孩应洁身自爱保护自己

“ 强奸幼女 男方难辞其咎,但女孩儿也应该洁身自爱。”哈尔滨社会科学院院长鲍海春说,如今频频发生“强奸幼女”案,一方面来自网络和影视作品某种程度上的诱惑、暗示,使未成年人渴望“谈恋爱”、过早的发生“性关系”;其次,社会环境对这种现象司空见惯,也没有给未成年人建立明确的是非观,从某种程度上有些放任自流的倾向,导致了事情的发生。

鲍海春认为,此事应该及早引起社会重视,首先,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性教育、性道德、性观念的认识;其次,法律应对其性行为的约束加强教育,潜移默化的从生活中树立健康的恋爱观、道德观;第三,大多数家庭对于“性”都避而不谈,让孩子对其充满好奇。家长应该对未成年子女引导教育,尤其女孩更应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

鲍海春说,在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是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前提。对于这些案例,女孩们也应负起责任,洁身自爱,懂得拒绝,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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