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人士刘福堂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地步?
著名环保人士刘福堂非法经营案,前天上午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检方指控,刘福堂非法出版环保话题的五本图书,并销售或赠与,“扰乱市场秩序”。前天的庭审持续近四个小时,审判长宣布案件择日宣判(据《南方都市报》)。
刘福堂触犯法律,是毫无疑问的。不过一名已经65岁的退休老人,近20年来一直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将自己从事生态保护的诸多心得写成5本书,自掏腰包20多万元印制成书,书成后又大量赠予环保人士,虽有售卖也仅收回7万多元的成本,却被刑事问责,这消息读起来,怎么都让人觉得不是滋味。那么,从法律上讲,非得要对刘福堂的行为治罪吗?
刘福堂被指控的罪名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依有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出版物有两种情形要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一是出版物内容违法,即经营图书内容本身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二是出版物程序违法,即未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
刘福堂的行为显然属于第二种。但司法解释要求,第二种情形必须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第一种情形只要求“情节严重”。在这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都是成立犯罪的重要条件,不具备就不构成犯罪。
从报道的案情来看,本案有两个情节特别值得注意。一是刘福堂的主观目的明显是为了公益。5本图书均是生态保护主题,主要素材均源于他多年参与生态环保的亲身感受和思考,可以说,这类图书对社会是有益的。二是刘福堂没有因出版图书谋取利益。他当庭陈述,“私下印书大量赠予海南林业系统及国内环保及公益人士,从没想过靠此赚钱”,3名辩方证人出庭也证实,刘福堂曾向他们或通过他们赠送大批涉案书籍,所谓卖书“盈利”,实为大家为表示对他环保事业支持的“捐助”,且款额不定,多是随意,他们从没当成图书买卖。
可见,刘福堂的行为虽然对图书出版市场秩序具有危害性,认定其行为违法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都是可以的,但他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有益性,且有益性远远大于其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很难认定其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更别说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必须指出,刑罚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后手段,用其他手段(例如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即能足以达到惩戒目的的,就不要动用刑罚,这在理论上称为刑法的谦抑性。期待龙华区法院在裁判本案时,充分注意刑法的谦抑性,排除一些干扰因素,对刘福堂案作出有说服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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