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方魁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包头分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他与本单位员工段晓芳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8年年初,段晓芳经同事介绍与包头市第七医院大夫即被害人吕明建立了恋爱关系,从而引起高方魁的不满。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间,高方魁指使王泽跃(出租车司机)、马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包头分公司员工)多次实施了砸被害人吕明的自驾轿车风挡玻璃、用刀割破轮胎,向轿车泼撒硫酸、粪便,砸吕明自家经营的灯具店玻璃窗等行为,毁坏了吕明的财物,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3680元。期间高方魁还亲自给吕明、段晓芳发匿名威胁短信,还指使王泽跃给吕明、段晓芳拨打匿名骚扰电话。
2009年春节期间,吕明得知段晓芳与高方魁去广州游玩返回包头后,于同年2月将高方魁约至一家咖啡店询问。事后,高方魁产生了要“教训”吕明的念头,并告诉王泽跃、孙春继(无业)寻机殴打吕明进行“教训”,王、孙二人多次在段晓芳所居住的楼下蹲守。2009年3月22日晚10时许,王、孙二人携带铁棍、军刺打车来到段晓芳居住的楼下等候,当看到吕明将段晓芳送回家走出楼门时,王泽跃用铁棍先向吕明胸部打了一下,孙春继用军刺向吕明的左大腿外侧刺了一刀而后逃离现场。 吕明受伤后跑到了段晓芳家大门口倒下,敲门。段晓芳开门看见吕明浑身是血,便拨打“110”和“120”电话,后吕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法医尸检证实:吕明系被锐气刺伤左大腿致左侧股静脉破裂,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翌日早8时许,警方将正在王泽跃家睡觉的王泽跃、孙春继抓获;高方魁于2009年3月23日在单位开会时被抓获;马俊于同年3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方魁因嫉妒自己的“情人”与被害人吕明谈恋爱,先是以毁坏被害人财物的形式指使他人采取向轿车泼撒粪便、泼撒硫酸等卑劣手段进行威胁。后发匿名短信,并授意他人打匿名恐吓电话来威胁骚扰被害人吕明等手段,意图是拆散吕明与自己“情人”之间的恋人关系,以达到独自拥有“情人”关系的目的,但未有效果。最后又蓄谋采取以伤害被害人吕明的手段,指使他人寻机“教训”被害人吕明,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方魁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春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泽跃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马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判处4名被告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各项费用3.3万多元。
本案的教训也令人深思。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喆作为被告人高方魁的辩护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看,高方魁这位“情人”一边与被害人处“朋友”,一边与高方魁保持“情人”关系,脚踏两只船,其造成一个死亡,一个被判刑的结果,这位“情人”在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