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更多常识>
仁和闪亮滴眼液厂家称周杰伦代言产品并非假药
时间:2008-04-30 10:58 来源: 点击:
仁和闪亮滴眼液厂家称周杰伦代言产品并非假药
图为周杰伦代言的“闪亮”广告 (资料图片)

  本报南昌4月29日电 记者李青“谁用谁闪亮”———这句几乎家喻户晓的产品广告近来却被少数消费者所质疑:仁和“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在批文被注销后仍然生产销售涉嫌造假,周杰伦的电视广告也被指为“假药”代言。针对这一事件,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实为保健品,此前曾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而周杰伦代言的产品是“闪亮”品牌系列的另一产品,是经国家批准的国药准字产品,并非假药。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仁和集团旗下子公司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早在2007年9月就被注销生产批号,该产品说明书也被篡改了11处之多,而且周杰伦有为“假药”代言之嫌。被称为“职业打假人”的王海也认为,“‘闪亮’明目液是卫生用品,但广告中却宣称针对眼胀、眼涩、眼疲劳等眼病症状,有缓解眼疲劳之疗效。这些是药品才有的功效,该广告是虚假广告”。

  为此,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是2006年9月14日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西北大学生命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究中心与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一种保健用品,批准文号为〔陕食药监健用字06050190(更1)〕;该产品是保健用品,而非药品,并在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注意事项上突出了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的标示;2007年7月注销批准文号系政策调整,并非因为该产品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均为2007年7月25日批准文号注销前生产的。

  此外,对极少数消费者质疑的“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产品说明书上的“有效期1年更改为2年”、“规格更改”、“用量更改”三项内容,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均严格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审核备案文件’进行标注。”再者,因为该产品由西北大学生命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究中心与公司联合生产,故在说明书上增加了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免费咨询热线等内容,同时为了提示消费者注意本产品为外用保健用品,故采用了“外”字标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由周杰伦代言,本公司生产销售的“闪亮牌萘敏维滴眼液”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药准字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64223)。该产品电视广告经过国家药监部门审批,为合法广告。周杰伦没有代言“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广告,网络上流传的和有关媒体报道的属不实信息。

  曾涉及该产品批文的陕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张平处长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前年、去年国家对药品、保健品市场进行了整治,去年7月“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批准文号被注销了。按照相关规定,虽然当时要求对方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但已生产出来的产品可销售到有效期。另外,对于王海提出的对“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广告虚假的质疑,张平认为,广告没有问题,“只要企业的宣传没有超出审批的内容,就不是虚假广告”。他解释说,包装盒上的“缓解视力疲劳”、“具有活血通络、清肝明目之功效”等宣传语,没有超出保健用品的范围。

  据悉,周杰伦的官方网站也刊登了他本人对此事件的声明。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