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凌源市第三监狱罪犯脱逃案日前在辽宁朝阳宣判,两名罪犯被判脱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10月4日,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凌源第三监狱服刑的张贵林、王磊脱逃。10月6日下午,二人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乡烧锅杖子村被凌源警方抓获。
根据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7日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贵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磊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名罪犯均系凌源第三监狱在押罪犯。张贵林曾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6月23日因犯脱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日因犯脱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磊2015年9月22日因犯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2017年12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磊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林、王磊犯脱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为二罪犯指定的两位辩护律师出庭参加庭审履行辩护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在服刑改造过程中,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破坏监狱设施,脱逃出监狱,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脱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贵林、王磊犯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贵林曾二次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曾因两次脱逃犯罪、一次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脱逃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系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磊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稍次于被告人张贵林,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均系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罪所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二罪犯做出上述判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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