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注意到,1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郑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这名曾任辽宁本溪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的干部被指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79万元,美元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5月,郑某以卖画名义收受本溪北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2"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然而这四幅画作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780元。
上述刑事裁定书介绍,郑某,男,1968年7月28日,汉族,捕前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原判认定,被告人郑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79万元,美元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于2017年8月14日经本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郑某在纪委调查期间共返还行贿人人民币224万元,车辆抵顶人民币73万元,另外用亲属名下房产抵顶77万元,合计人民币374万元。
其中,被告人郑某在担任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期间,接受本溪北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开发“蓝远名城”项目拨付资金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5年5月,以卖画名义收受"王某2"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在“四幅画值一万却收三百万”一事上,一审法院查明的具体事实为: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5月,以卖画名义收受"王某2"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所卖四幅画作经辽宁省价格评估协会鉴定:国画“双鸡踏春”、“山高云抱石,飞泉掛碧峰”两幅画作为真品;国画“遥思”、“惊月”两幅画作为仿品。据此,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价格中心认定:“双鸡踏春图”画作一幅,价值人民币6480元;山水图即“山高云抱石,飞泉掛碧峰”画作一幅,价值人民币2900元;虎图即“遥思”画作一幅,价值人民币1500元;虎图即“惊月”画作一幅,价值人民币9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780元。
2018年10月29日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中一项上诉理由为:"王某2"给其的300万元是以市场价购买其四幅画,而不是向其行贿。
二审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评判称,证人"王某2"证实为了让城乡开发公司尽快接手“蓝远名城”项目和拨付相关款项,曾欲赠送时任城乡开发公司经理的郑某两套商业用房遭拒,在郑某提出卖画时其当即同意。其不对画作鉴定真伪、不对价格进行协商、全部现金交易的买卖行为严重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其以300万元巨款购买上诉人郑某的四幅画的实质就是向上诉人郑某行贿,以实现请托目的。无论是上诉人郑某供述其花费195000万元购买的四幅画,还是经鉴定四幅画的总价值为11780元,与300万元交易价的巨大差额都充分证明上诉人郑某以卖画为名收受证人"王某2"贿赂的犯罪事实。
最后,二审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郑某受贿所得人民币五百零五万元,美元一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郑某用于实施受贿犯罪本人所有的四幅书画作品(国画“双鸡踏春”一幅、“上高云抱石,飞泉掛碧峰”一幅、“遥思”一幅,“惊月”一幅),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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