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时间:2010-05-20 10:58 来源: 点击:次
(1)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①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②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超过了时限的规定而没有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了。
③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①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②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③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予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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