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收入权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法律对这一手段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具体可分为五个程序,五个程序不能颠倒。
第一,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即责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前限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是赋予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前限期缴纳税款的权力,以防止其逃税。
第二,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提供纳税担保时我们要注意方式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关于纳税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八十八条所称纳税担保,包括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和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同纳税保证人时,我们必须要注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关于提供纳税担保的程序要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权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事项。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担保书必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纳税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也同样需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为有效。在实施财产担保时,我们应严格按《担保法》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担保,对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担保物。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实施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冻结纳税人的存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填写《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的《查封(扣押)证》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时虽包括纳税人的房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但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抚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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