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
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
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
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
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
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
逾期末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
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6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
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
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
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
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
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而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
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
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
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
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
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
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指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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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税收保全措施
- ·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 ·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