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调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次
江门日报讯(梁绮桦) 记者日前从江门市交管局获悉: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近日公布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该标准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消费支出以及各个行业的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作为参考,赔偿内容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抚养费等。按照此标准,我市居民如因车祸死亡,以20年的年限计算,可获得32万元的金额赔偿,较去年增加24900元。
据市交管局交管科副科长李跃焜介绍,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向各市、县公安局发出《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公布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从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据悉,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首次将赔偿基数从“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由10年增加到20年,赔偿的基本公式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
比对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普遍有所提高。按照此标准,江门地区属于一般地区,江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为14769.94元/年,2007年标准为16015元/年,增长1245.36元/年。按照这一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江门居民可获得32万元(16015元/年×20年)的死亡赔偿金,增加金额部分为24900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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