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增10个百分点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次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高院近日调整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后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均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新公布的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去年相比,普遍增加10个百分点,比如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对象)从372900元调高到413360元,涨幅10.85%;(农村居民59岁以下对象)从166840元调高至184260元,涨幅10.44%。其他如“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残疾赔偿费”等均有7.18%至10.85%的涨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调高,将对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影响较大。不少出租汽车企业已经或打算张榜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复印放大件,并乘本次标准调高之机,掀起安全行车才是“上策”的宣传、预防热潮,要求广大“的哥”坚决避免涉“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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