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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认证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长期以来不仅是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审判工作中的一大难点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这类案件难就难在法官认证问题上,而且长期困扰着审判人员。笔者拟通过对人身伤害赔偿案认证难的原因分析,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对策,希望能有助于审判工作。

  一、人身伤害纠纷案件认证难的原因分析

  (一)人身伤害纠纷的特点

  人身伤害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普遍性。这类纠纷在城镇、乡村较普遍存在,特别是在乡村或经济不发达地区、山区、群众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容易发生这类纠纷。据了解,某基层法院每年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40-50件,审理因人身伤害纠纷转变成刑事犯罪案件10-20件,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这类纠纷超过200件。二是社会危害性。当事人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采取过激行为,不考虑后果,轻则致人轻微伤,重则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身体伤害,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三是难以取证。纠纷双方往往十分对立,而且一般不会在公共场所或人口聚集场所发生冲突,证人或旁观者较少。除双方当事人清楚纠纷发生经过外,其他证据难以取得。

  (二)举证难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存在难以取证的特点,这类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就发生纠纷的过程这个关键环节而言,如果只有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第三人在场或目睹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提供自己的陈述;特殊情况下,除双方当事人外,即使有第三人在场目睹纠纷经过,当事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往往是自己的陈述,鲜有证人证言。从审判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能出据证言的证人与当事人都有某些特殊的关系,包括亲属、朋友、同学或与对方有过节等,证人一般不愿意出据证人证言或出庭作证,除非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从心理学上讲,人的行为倾向要受到价值观和伦理观的影响,社会的商品化大潮注定了人们实施某种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使部分人在实施一些非经济的或利他主义行为时的义务、责任感弱化,事不关己,何以为之?正是这一价值观,导致许多证人在作证问题上的消极心态。而且,作证常常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在特别情况下甚至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是多年来审判实践的经验之谈。证人首先是社会的人,有着生存、社交和安全的需要,证人作证的代价,正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上述需要的满足。特别是在邻里之间、同事之间、同行之间的诉讼作证关系,尤其容易影响证人未来人际交往的问题。在作证代价中经济损失和人身权利的受侵犯可能,是影响证人作证积极性的另一重要原因。现代社会生活快节奏、惜时间、讲效益,作证虽然对社会和在法律上是重要的,但对自己则是无为的,甚至有害的。虽然诉讼法和有关实体法规定了对证人人身权利加以保护的原则和具体法条,但在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法院无力支付证人的这些经济补偿费用,对证人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岐视、胁迫甚至人身伤害的法律救济往往不及时,这些问题导致了证人不愿作证,从而对这类特殊的案件带来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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