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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

  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从司法救济的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体现为一种的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赔偿的主体范围,即赔偿权力人和赔偿义务不在实体法上和称谓不一,往往导致与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担者不一致,容易引起表达的混乱,甚至影响到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正确性。本文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范围的各个主体的称谓和概念,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范围,各自的概念、性质及赔偿义务人的类型,每个类型的特征及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等方面予以阐述,以达到概念明确,准确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各自具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范围及数额,保持生活实态与法律关系的一致,从而有助于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律秩序有序的进行,体现我国法律的实施将贯彻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宗旨,使法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权的保护提供法律的保障。

  一、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概念及称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并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

  该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该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主体的称谓和概念,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实务上常发生用语不准确、概念混乱的情况。例如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实体法上的称谓,有侵权人、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人、加害人以及受害人、被害人,死亡受害人等诸种表达。这些表达方式虽各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但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这些概念的指向往往与损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担不一致,容易引起表达的混乱,甚至影响到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正确性。所以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从概念上规范,称谓上统一,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理解与适用法律,正确、公平的处理相关案件。

  二、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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