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警务常识>
“替人取钱”也犯法?因为他取的是赃款
时间:2019-07-23 21:3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利用淘宝“刷单返现”方式骗人钱财,明知犯罪却还帮助他人转移赃款。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明知他人钱款系违法所得仍协助转移的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月中旬加入了莆田一兼职QQ群。同年1月20日,群内一昵称为“孙猴子”(另案处理)的群员在群里发送了兼职广告,林某某与“孙猴子”互添为QQ好友后,“孙猴子”告知林某某帮其在建设银行取款2万元,给予好处费200元。林某某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答应帮对方取款而赚取好处费,遂每次取款时均戴着帽子和口罩。

  2019年1月21日20时许、1月22日凌晨0时许、1月24日凌晨1时许、1月25日凌晨0时许、1月26日凌晨1时许,林某某持“孙猴子”给的建设银行卡和密码先后5次在福建省莆田市某建设银行ATM机上各取款2万元,共计1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以上五次取款获利1000元。

  2019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一建设银行ATM机帮“孙猴子”取2万元钱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了用来取现的建设银行卡。

  另查明,2019年1月初,“孙猴子”在淘宝上利用“刷单返现”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彭某、陈某等人的钱财,并将上述钱财转入建设银行卡等银行卡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5次帮其予以转移,数额达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