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警务常识>
“熊孩子”高楼抛灭火器,谁之过?
时间:2019-07-22 17:0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围观】7月8日晚上,郑州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灭火器事件。经排查,该小区租户家的一名13岁男孩从16层先后抛下2个灭火器,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7月10日,男孩及其家属写下道歉信和保证书,贴在事发楼栋3个单元门口,向业主道歉,但大多数业主仍要求他们全家搬离小区。男孩一家已经同意搬离。

   【观点1】监护人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

  黄齐:7月2日,贵阳10岁男童高空抛灭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不到一个月前,深圳5岁男童被坠窗砸伤去世……最近一段时间,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致死致伤的悲剧让大家胆战心惊。在高空之下,一颗鸡蛋都是杀伤性武器,更何况是灭火器。新闻中的熊孩子,居然连续两次从16层扔下灭火器,如果砸在人身上,结果不堪设想。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小区业主要求驱逐“始作俑者”;甚至在看到家长和孩子的道歉信后,仍然选择“不原谅”——这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捍卫。这个男孩已经13岁、上了初一。13岁早该懂得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而如果他确实不知,也从侧面反映了家庭引导和家庭管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如何教育孩子是一个家庭的自由;但一旦孩子侵害了公共利益、对他人造成侵权,监护人就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高空抛物被全楼驱逐,然后无奈搬离,这恐怕是现代版的“择邻而居”,只不过,这次是“被择邻”。对于男孩一家来说,这也是一堂教训深刻的“公德与法制课”,警示他们,不顾及他人的安危,那自己在这个社区将无立足之地。这个社会包容个人自由,但“你挥舞拳头的自由到我的鼻子为界”。

  【观点2】严防其搬家后再萌生“危险好奇心”

  蒋萌:郑州这个男孩在道歉信中写道:“我本来是想扔下看看会怎样”。看到这里,恐怕该小区的住户不但不会消气,反而会更加愤怒,后背也会惊得冒凉气——几天前,贵阳那起惨剧,已经以一名女子身亡的代价昭示了“会怎样”。在此情况下,上初一的这个男孩,还要去模仿,并抛了两个灭火器,让人怎么“理解”?原谅与否终归是一种权利,小区业主做出了自己的选择。男孩一家“被搬离”,相对于伤人致死等,已经是“会怎样”的较好结果。对男孩的父母而言,好好想想该怎么教育孩子,而不是单纯打骂,让其懂得敬畏生命,严防其搬家后再萌生“危险好奇心”,才是当务之急。进一步看,分析熊孩子的心理和行为,未必找准了靶心。“子不教,父之过”,为人父母者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原生家庭的教养对孩子影响深远。孩子出现问题,父母最好先检查自身,别光“甩锅”给孩子。父母作为监护人,更要为孩子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一些细节仍值得注意,男童父母的道歉信有多处错别字,包括“身表歉意”“不在扔任何东西”……虽然文化水平和文明素养、教育方法不能完全划等号,但旁观者还是会感到隐忧。但愿,男童的父母能意识到自身不足、努力弥补。若此,对这家人才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观点3】治理“高楼抛物”,还得用“刑罚”伺候

  叶金福:为了防止高楼抛物、高楼坠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等等。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

  因此,笔者以为,治理、打击“高楼抛物”,还得用“刑罚”伺候,追究其刑责。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对特定人的生命造成侵害,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并同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见,“高空抛物”以“刑罚”追究是有明文规定的。

  同时也希望通过高楼抛物的诸多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楼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无忧地经过楼底,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为“高楼抛物”而“胆战心惊”、“步步惊心”。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