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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整治
时间:2010-05-21 11:20 来源: 点击:

  近年来,广告业虽然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强力监管下正朝着良好的方面发展,但在经营的过程中还是有许多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日用商品、食品、医药、美容保健、招生招聘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的虚假广告,其提供的不真实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危害之大、影响之坏不容忽视,广大群众对此事反映非常强烈。一是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更有甚者连人身也遭到伤害;二是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违背市场经济法则,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严重地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经济生活;三是影响广告业的发展及媒体的公信力,有损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目前,虚假广告或者以极具欺骗性的夸张言辞,在电视节目与报纸杂志等媒体的相关宣传板块中大放厥词;或者通过明星代言、专家评点甚至冒用权威机构认证等多杂形式扰乱视听。虚假广告杂乱无章、形式多样,相关法律规定不全不严,部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已致使这种不良信息带来的社会危害及隐患不容小视。对此,针对整治虚假广告宣传、杜绝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不实信息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是完善广告法律体系。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是整治虚假广告的基础。目前我国的《广告法》仅仅是一部行政管理法,缺少国家对广告业发展基本方针、政策、措施的表述,也无法发挥其作为规范广告活动基本法的作用,不能协同其他法律法规对规范广告活动形成一股合力。并且,该法针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容易造成认定混乱。此外,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过轻。《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对虚假广告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因此,建议要对广告管理法规体系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广告法》虚假广告的范畴,将整个广告业的管理与发展全部纳入法制轨道,避免虚假广告治理的盲区。完善虚假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对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连带责任,加重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问责及刑事责任,增加虚假广告的违法违规成本,使其不敢虚假,虚假不起,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二是健全监管,强化执法。某些广告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相当严重,部分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浓厚,对虚假广告或者熟视无睹,或者轻描淡写,其处分偏轻,“以情代法”、“以罚代刑”。这些也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建议建立独立和具有权威的广告审查机构,在广告审查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独立、透明的进行广告审查,避免广告审查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的侵蚀。赋予执法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如扣留、查封和清除等强制措施,加大对虚假广告行为的震慑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熟悉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有敏锐的认知感,并对虚假广告监查不力人员追查责任原因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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