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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也是虚假广告受害者
时间:2010-05-21 11:20 来源: 点击:

  最近,由于娱乐人员侯耀华代言十条虚假广告的缘故,全社会掀起了一股讨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声浪。包括央视等中央一级媒体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媒体,不管是纸媒、电媒、网媒,都不惜使用大量版面与时间,进行了大范围的报道,网民也是不甘落后,在网上进行了大量的批评与指责。媒体还请了一些受虚假广告之害的消费者现身说法,也请了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与解读。而且,此次明星虚假广告的讨伐之风,由侯耀华起,被曝光的曾经做过虚假广告的明星也越来越多,包括王姬、方卓青、刘晓庆等一大批,直指姓名和其代言过的虚假产品。但是,只要我们稍微浏览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就立马知道,真正在虚假广告事件中应该首先负责的并不是代言明星,声讨的板砖也绝不可以只拍向明星。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明星被裹挟在广告这根利益链条上,也是虚假广告的受害者。

  首先,现在媒体在借用法律人士分析和解读明星代言时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时,基本上都会搬出《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是这样的: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显然,其中的专家、医生、患者都不是指明星而言的。整部《广告法》的其他内容也没有和明星产生任何联系。法理告诉我们,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既然整部广告法都没有明星的事儿,那为什么出了那么多的虚假广告,媒体和社会却如此一致地共同向明星开火开炮呢?甚至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是如此。

  其次,即使是证明专家、医生、患者在虚假广告中使用了虚假的广告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没有说他们必须承担责任,即使是连带责任也没有提到他们。换句话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根本就不可能和明星的法律责任产生任何瓜葛。那我们就有理由问,媒体真的是不懂广告法或者进行报道之前没有去看一下广告法吗?广大的网民真的是不懂广告法或者发表议论之前没有去看一下广告法吗?更有甚者,那些法律界人士也不懂吗?他们也怎么会装聋作哑呢?他们也怎么会睁着眼睛乱分析呢?

  第三,翻遍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或其他违法广告,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只有四个,他们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批准者。广告主就是广告中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就是受委托的广告制作公司;广告发布者就是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广告审查批准者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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