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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合同书
时间:2010-05-21 11:03 来源: 点击:

  甲方: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北奥数码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双赢的原则共同建设北奥数码系列产品的终端网络形象,共同打造“北奥”数码行业一流品牌。

  一、宗旨: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积极开拓无限商机。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回款总额,给予1.5%的比例作为乙方的地方性广告形象和促销费用。

  2.2、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回款总额,免费提供一定比例的广告宣传品。

  2.3、甲方免费提供“北奥”的VI手册(VI光盘)予乙方,以作为乙方地方性形象建设的统一资料。

  2.4、除本合同书规定外,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终端市场建设的情况作相应的政策和决策,并要求乙方严格遵守。

  2.5、甲方有权对地方性广告的终端形象和促销活动进行审核、审批及管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享有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地方性广告媒体、终端形象和促销活动费用的权利。

  3.2、乙方有义务垫付地方性广告媒体、终端形象制作和地方性促销活动的费用。

  3.3、乙方务必按甲方的VI手册(VI光盘)上统一的商标、颜色、图形制作形象(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等),不得擅自更改。

  3.4、乙方务必对自己区域范围内的“北奥”终端形象进行管理:

  3.4.1、 制作给予二级代理商(经销商)的形象(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等)务必保证展示时间达壹年以上。

  3.4.2、 海报的展示时间务必达两个月以上。

  3.4.3、乙方不得将任何品牌的广告品布置在甲方的展柜或展架上,也不得将任何品牌的产品摆放在甲方的展示柜内(上)或展架上。若有违反者,经甲方查实将重新审核对其广告宣传品的发放,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

  3.4.4、若乙方不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终端形象损坏,经甲方查实,将从其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制作费用。

  四、广告和促销费的申请:

  4.1、乙方在制作形象(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展示柜等)或做促销活动前,务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参见申请表),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和审批后方可实施。

  4.2、乙方在提交申请促销活动申请表的同时,务必附带本次活动的效果预测报告,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和审批。

  4.3、乙方在提交申请形象制作申请的同时,务必附带形象发布位置的相关平面图和周边的建筑物及街道。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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