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芙玖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
时间:2010-05-21 11:11 来源: 点击:次
原告北京博达新大陆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芙玖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法官康洪任审判长,法官柴杨、史宇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瑞丽时尚先锋》2007年7月、9月刊发布芙玖品牌广告。后经双方协商,决定将2007年9月刊的广告变更至2007年11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广告,但被告却拖欠原告2007年11月刊广告发布费30825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30825元,并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6月1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广告发布合同、广告样本。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瑞丽时尚先锋》杂志上进行芙玖化妆品广告的发布,刊登日期为2007年7月、9月刊,单价70000元,折扣44折,发布费总计61650元,被告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上述广告发布费一次性汇至原告银行帐户,若被告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广告发布费,原告有权停止广告发布,并有权要求被告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若相关广告已发布,被告应向原告继续支付已发布广告欠付的广告发布费,同时按欠付广告费金额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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