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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纠纷案暴露企业负面行为
时间:2010-05-21 11:11 来源: 点击:

  历时两年的冠名发布,总金额300余万的广告合同,居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去世为由被单方终止。近日南京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广告发布合同纠纷。

  去年的一档娱乐类新闻节目《娱乐现场》在全国各大电视台热播,正是看上这档节目旺盛的人气,某珠宝公司南京分公司希望在《娱乐现场》上为企业做广告宣传。于是珠宝公司找到为《娱乐现场》代理广告发布的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高额广告发布合同。

  双方约定,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国37家电视台,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12月30日在48家电视台播放以珠宝公司名称冠名的《娱乐现场》节目,广告费用为每月14.7万元,总金额300多万元。

  可是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只持续了一年,由于珠宝公司长期拖欠广告款,今年6月广告公司停止了广告发布,这时候珠宝公司已经欠下150余万元广告款。多次催告无果之后,广告公司将珠宝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珠宝公司对广告合同没有任何异议,但是一再要求法院终止双方的合同,理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加上公司资金周转有点困难,接手的老总不愿意继续做广告。由于珠宝公司态度坚决,广告公司只有接受合同终止。双方争议就在于到底广告公司做了多少广告,珠宝公司应付多少钱。

  为了证明广告发布的准确数量,广告公司出具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其自己制作的《娱乐现场》各电视台播出时间及频率表,另一份是其委托传播咨询公司统计的广告播出情况。由于电视广告发布的特殊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又因第一份证据是广告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明力不够,故法院采信了第三方提供的广告播出情况证明。

  该证据证明2003年以该珠宝公司冠名的《娱乐现场》在全国24家电视台播出,2004年在全国48家电视台播出,广告公司部分履行了合同,已发布的广告,珠宝公司从中获得了宣传产品的利益,未发布的广告,珠宝公司也未遭受损失。因此按原合同的比例计算,珠宝公司应偿还广告费80.9万元。

  办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这虽然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但是却反映出企业行为延续性差的问题。现在很多企业的商业决定都是一把手说了算,换了人就不认账了。但是合同指向的是企业而不是签订合同的个人,不可能说公司换人合同就不算数。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在作出决定时摒弃个人主义,才不会出现本案中因为老总去世就不履行合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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