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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侵害广告发布权纠纷
时间:2010-05-21 11:11 来源: 点击: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商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波,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商业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

  理人:代岭,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商桥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广告发布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一房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海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景、代理审判员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市商桥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波、刘刚,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6日,沈阳市商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桥广告)与沈阳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商桥广告租用沈阳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座落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4号房屋楼顶及外墙罩面作为户外广告媒体发布场所,租期为叁年。广告具体面积为主楼楼顶东侧为78平方米(占地费每年3万6千元),二楼外墙罩面为102平方米(占地费每年3万元)。合同签订后,商桥广告在102平方米广告牌发布了“高亮200流明的视觉震憾”等字样广告一幅。

  2000年4月13日,沈阳商业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广告)与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签订《沈阳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协议约定,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将沈阳市“一路两环三街”十年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以5,000万元出售给商业城广告。一路二环三街,指沈阳市正在建设中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协议之日起10年内除商业城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经营单位对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经营发布权利(特殊情况另议)等内容。2001年11月29日,沈阳市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与沈阳市商业城广告有限公司在沈阳日报刊登“关于对沈阳市商业城广告有限公司买断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的通告”,内容为:根据2000年4月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与沈阳市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沈阳市的“一路两环二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要求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在“一路两环三街”路段)的广告经营单位在此通告见报之日起75天内将《户外广告审批表》原件和客户协议等有关手续资料到沈阳商业城广告有限公司进行登记,签订2002年户外广告发布合同,逾期不办理者,沈阳市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其广告设施按违章处理。沈阳市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一审中出具书面说明,商业城广告拥有发布权的广告的范围为买断路段的路面上,桥体及路段两侧的第一视线内建筑物、桥体两侧的路面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均在买断范围内。沈阳市五金公司位于商业城买断街路“一环路”的文化路与三好街交界处。2003年8月,沈阳市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将沈阳市一路、两环、三街(一路指东西快速干道,两环指一环二环,三街指黄河大街、北京街、北陵大街)的广告经营、发布权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授权予沈阳商业城广告有限公司。庭审中,商桥广告、商业城广告均认可争议广告牌的面积为10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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