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市阿波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石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万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聃,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运河路。
代表人:杨辉勋,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营市阿波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因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市阿波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万东、胡聃,被上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长生、王学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广告发布日期及发布时间:青岛路东段(石油大学至东城路段)正式通车日期为广告发布日期,总发布时间为两年(2003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广告发布媒介为东营市青岛路与东青高速路交界处高架桥广告位,广告发布总面积为3M×60M×2面;费用及付款方式:该广告位广告费用两年共计560000元,广告发布后20天内甲方(中国联通东营分公司)支付乙方(东营阿波罗公司)第一年广告费的 60%即168000元,广告发布半年内甲方支付乙方广告费的30%即84000元,剩余10%(28000元)在第一年结束后支付,第二年广告费由甲方在第二年发布开始后支付乙方第二年广告费的60%即168000元,半年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二年广告费总额的30%即84000元,剩余10%(28000 元)为保修款,在合同结束后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双方权利及责任: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享有在约定的广告位上发布广告的权利,并有权对发布画面进行更换。乙方负责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手续办理及广告牌维护等所有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间,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一次画面更换服务。2、发布画面由乙方设计,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发布。3、广告牌如有损坏,乙方在一周内予以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如影响甲方广告发布的,每中断一天乙方免收 500元的广告费用。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发布广告,每延期一天支付甲方合同额0.1%的违约金。4、因政府规划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象,由乙方按照剩余发布天数一次性退还甲方广告费或提供其它广告位作为补充(需经甲方同意)。因广告本身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5、广告发布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合同期满后,甲方享有同样价格条件下对该广告位的优先使用权。争议解决方式:因意见分歧出现的争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可交仲裁委员会或地方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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