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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
时间:2010-05-21 11:11 来源: 点击: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视银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00号102号。

  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恒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宇霆,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三办公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踪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海燕,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视银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成公司)之间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5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刘茵、张岩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11月2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爱民,被上诉人通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成公司一审诉称:2009年3月5日,通成公司、中视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由通成公司为中视公司发布“电影博物馆”品牌广告,发布地点为北京地铁,具体为12封灯箱套装50块,品牌专列2列,发布时间2009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8日,合同金额745 500元,中视公司应于同年3月10日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通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中视公司仅给付通成公司500元,至今尚欠广告制作费745 00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中视公司给付广告制作费745 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诉讼费由中视公司负担。

  通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广告合同、广告发布证明、2张支票及退票理由书。

  中视公司一审辩称,通成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中视公司在与通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后,中视公司的债务人北京浩达福平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浩达公司)委托北京红运居家居装饰中心(下称家居中心)通过转账支票向通成公司支付制作费及广告费 755 000元(含制作费10 000元),通成公司亦向中视公司开具了结算发票,在银行退票后,浩达公司又为通成公司更换了北京皓宇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皓宇公司)开具的755 000元转账支票。因此中视公司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通成公司追究中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通成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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