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
时间:2010-05-19 08:54 来源: 点击:次
被告:(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法律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1)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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