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公民甲在B地做生意期间,被当地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达48小时之久,在甲向当地公安机关交现金5万元,并打下1万元的欠条后才被放回。后,甲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B地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并返回其被扣的现金。A法院依法向B地公安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B地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应属B地法院管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和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本案涉及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与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的冲突问题,似有必要予以辩析。
对于被告的举证期限,《行诉法》第43条中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6条第2款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关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从以上条文中可看出,被告的举证期限与其管辖异议期间虽然一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一为“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向被告同时送达,这样就造成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提交证据、答辩状的期限在时间上的重叠,即两种行为必须在同一个10日内完成。如果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均无异议,但对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否应提交证据和答辩状,以及如何处理,在审判中形成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在法院对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首先,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如果认为该法院对原告与自己的行政争议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定期内提出异议,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解释》第1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解释》第63条规定了对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由此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是由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受理法院管辖权的不同意见,也就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进行实体审理以前提出。由于这种异议在程序上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于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在实体审理前作出是否有管辖权的裁定,先解决管辖权问题,再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如果管辖权异议没有解决,在不进入实体审理就要求被告对实体方面的事实作出答辩和提交证据,就显得没有必要,也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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