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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采暖应尽量签合同留证据保权益
时间:2016-11-04 10:09 来源: 新华网 点击: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专电(记者林苗苗)随着北方地区供暖季的逐渐来临,暖气热不热、供暖费用怎么算等问题备受关注。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相关诉讼主要是由供暖方追讨供暖费引起,室温是否达标是供暖纠纷案件的常见争议点。
  据介绍,北京市二中院近5年审结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83件、66件、24件、25件及19件。此类案件中,98%以上的案件均为供暖单位提起,诉请内容均为追缴欠付的供暖费及违约金或滞纳金,案件类型化特点明显。
  北京市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平说,供暖案件当事人证据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供暖单位和采暖方均表现出举证能力较弱的特点,约一半的供暖单位无法提供书面供暖合同,不少采暖个人无法就其提出的供暖费已交纳、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抗辩意见进行举证。
  法官建议,为保障双方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无论是供暖单位还是采暖方,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供热主体、采暖主体、供暖费计费期间及标准、温度检测及达标、未能依约履行供暖义务及未能按期支付供暖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广大采暖方来说,法官特别提示,对于已交纳的供暖费用,应注意留存相应票据。对于温度不达标的情况,采暖方应当注意留存相关温度数据,与供暖单位就温度是否达标存在争议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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