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12日讯 近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原告无理由不出庭,被按其撤诉处理的案件。
2016年9月1日,张某与上林县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某公司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合同还对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2017年7月,因张某仍未偿还某公司借款本息,故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
上林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公司和张某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张某均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材料。开庭当日,张某准时到达法庭等候开庭,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按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到达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已经依法向原告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法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说明正当事由,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法官寄语】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有义务按时到庭,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进行,查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如原告的确不能到庭,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通知被告;如果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此时原告仍应按时出庭。
如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此法院应按原告撤诉处理。因此,作为要求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重视法院的传票,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法庭审理,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