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少广东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照片里,阿婆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手写的纸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超市负责人介绍,民警到场对阿婆进行了口头教育,但她的家属却不肯接受罚款,她只好出此下策。据她介绍,身上挂牌的这个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来光顾这家店。(9月7日《中国青年报》)
在一个法治社会,类似事件的频频发生,且屡“批”不止,还是能带给我们一些现实的启示。小偷的确很可恶,甚至会让人恨得“咬牙切齿”,但这肯定不是滥用私刑的理由。
除了法律,谁也无权剥夺另外一个人的任何权利。在“小偷示众”的事情上,虽然超市负责人表示,是经过家属与老人同意的,但这样的做法,依然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因为,“本人同意”并不是践踏小偷尊严的前提条件。相反,这样的“示众”还有违法的嫌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示众”的做法,可以理解为“用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话,显然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
更何况,这种对“羞耻刑”的畸形迷恋,还可能涉及一些其他的负面影响。比如杭州某超市的女小偷自杀案,即17岁少女超市偷东西被抓后,工作人员对她动粗,强行游街示众,造成女孩心理不堪重负,服毒自杀。这样的风险,也是应该被规避的。因为,当小偷的行为虽然是违法之举,在道德上也是应该被批评的,但肯定罪不至死。从这样的角度来说,为了惩治坏人,最好的办法,还是应该采取法律的手段,遵从法律的底线,而不能“想当然”,不然的话,后果可能就是现实无法承受之重。
遵纪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惩治小偷也应遵循法律的基本底线,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我们也希望,类似的闹剧不要再出现了,毕竟,我们是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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