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教育转化,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立足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主导责任的重要切入点。
教育转化应当遵循广泛性、主动性、效率性、客观性、真实性五项原则。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是广泛性、主动性、效率性原则的基础,确保教育转化工作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检察机关应全面掌握各方信息,把握重点环节,因人因案精准施策。具体可在五项原则的统摄下,从三个维度展开:把握重点环节,实现教育转化工作全覆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至全面实施,其社会价值日益彰显。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可以让更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大程度发挥其社会价值。开展教育转化,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立足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主导责任的重要切入点。就如何具体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笔者以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实践为参考,提出做好教育转化的五项原则及三个维度,以期抛砖引玉。
教育转化应秉持五项原则
教育转化是指在检察环节对不认罪认罚、不悔改的嫌疑人做法制教育及思想转化工作,促使其认罪认罚和真心悔改。在认罪认罚从宽成为一项法定制度的背景下,教育转化的价值进一步显现,为了更好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笔者认为,教育转化应当遵循广泛性、主动性、效率性、客观性、真实性五项原则。
广泛性原则是就开展工作案件范围而言的。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教育转化仅针对不认罪案件,也有人认为是不认罪和认罪不认罚两类案件。对此,笔者认为,凡是存在不承认犯罪事实、不承认罪名、不认处罚、不悔罪四个问题之一的案件都应当纳入到教育转化的范围,这就是开展工作案件范围的广泛性。主动性原则要求检察人员强化意识,办案时主动审查是否存在上述四个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案件积极、深入地开展教育转化,为嫌疑人、被告人转变态度、获得从宽处理预留最大限度的选择空间。效率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对工作内容及流程进行优化整合,提升衔接性,让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客观性原则是指教育转化应当以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绝对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真实性原则要求教育转化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实地表达意见,应当确保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知或表达能力存在缺陷时得到法律规定的制度保障;对其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有明确认知;供述与客观犯罪事实一致(以考察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及认罪认罚的结果;不受威胁、引诱的干扰作出认罪认罚、悔罪的决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在场)。
上述五项原则中,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是广泛性、主动性、效率性原则的基础,确保教育转化工作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开展教育转化的三个维度
教育转化本质是说服的过程,使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自愿认同检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方式、建议或结果,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法存在本质区别。检察机关应全面掌握各方信息,把握重点环节,因人因案精准施策。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教育转化工作可在前述五项原则的统摄下,从如下三个维度展开。
第一维度:把握重点环节,实现教育转化工作全覆盖。
伴随案件流程的推进,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态度可能发生变化,抓住告知、提讯、起诉、开庭四个重点环节,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包括犯罪事实和罪名)、认罚、悔罪提供最大限度的选择空间,能够有效提升教育转化成功率。一是整合、优化告知文书,实现多种告知文书“一并”“尽早”送达,以确保嫌疑人知情权全面尽早落实以及嫌疑人在认罪与否及程序选择权行使方面的审慎性。在权利义务告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文书分设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一般与讯问环节“绑定”,确保第一时间到达嫌疑人手中。顺义区检察院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基础上,结合普通程序相关规定整合制定《刑事诉讼程序告知书》,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再次合并为一份法律文书,实现了告知的及早送达。认罪认罚告知程序及速裁、简易、普通三种诉讼程序告知的前移,有利于嫌疑人在尽早熟知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和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诉讼程序。二是加强案情研判,确保讯问环节的主导权。对于认罪认罚的嫌疑人,也要从严审查全案证据,排除其可能“顶包”或在侦查机关被刑讯逼供等情形,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对于需要教育转化的嫌疑人,应重点关注嫌疑人的学历、职业、政治面貌、家庭情况、前科劣迹等侦查卷宗中容易“一带而过”的个人信息情况,讯问前对嫌疑人形成预判;讯问过程中留意嫌疑人情绪、表情、辩解等信息,结合之前预判加深对嫌疑人的认知,以便找准影响其拒不认罪的关键因素,及时调整讯问策略,牢牢掌控讯问环节教育转化的主导权。三是适时开展诉前讯问,破除嫌疑人侥幸心理。“开庭认罪”是办案中的常见现象,有的案件中嫌疑人打着被不起诉的如意算盘拒不认罪,一旦被起诉至法院立即招供。对此类嫌疑人进行诉前讯问,结合在案证据和既往判例,明确告知其处理结果,有利于说服其认罪。四是做足庭审预案,引导被告人当庭认罪。对拒不认罪或存在当庭翻供可能的被告人,紧扣其核心辩点,一方面合理安排举证顺序,以矛盾事实当庭揭露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另一方面适时开展法庭教育,引导被告人认罪。
第二维度:活用四种策略,确保精准施策、有的放矢。
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不认罚或不悔罪的具体理由虽千差万别,但大概可以归为证据、情绪、法盲、量刑四因素的单独或组合状态,针对四种因素制定四种应对策略,在办案中灵活组合应用,能够实现教育转化工作的精准施策。一是证据开示,用事实证据推翻无理辩解。嫌疑人对全案事实拒不承认、提出无理辩解的,明确告知其在案证据的种类、证明内容等基本情况,说服其放弃侥幸心理;对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可的,向其出示足以指控的证据;对个别证据存在疑问的,从证据三性角度予以说明,以打消其疑虑。二是法律解读,用普法教育扭转认知错误。有的嫌疑人、被告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不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通过向其解释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必要性,助其扭转错误认知。三是情绪引导,用司法温情消解心理对抗。因存在特殊事由或与被害人存在积怨等原因,部分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不悔罪,对其科以刑罚难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对此类嫌疑人、被告人应以情理感化,引导其换位思考,真心悔改。四是量刑协商,用刑罚差异回应主观态度。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将认罪认罚与不认罪可能面临的刑罚差异明确告知嫌疑人,为其理性选择提供客观参考。
第三维度:汇聚四方意见,打造教育转化“统一阵线”。
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与案件相关方的沟通联系,形成教育转化合力。一是积极听取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律师阅卷后积极听取律师意见,在律师作有罪辩护的情况下,建议律师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制度优势。二是将被害人从轻或表示谅解的处理意见告知嫌疑人或被告人,以缓解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情绪,促使其诚心悔改。三是主动联系嫌疑人近亲属,动员近亲属进行说服教育或促成赔偿和解。有的嫌疑人因经济赔偿问题而心存畏惧,认罪、认罚不彻底,在此类案件中主动联系嫌疑人家属,询问其代为赔偿的意见,争取促成双方和解,打消嫌疑人顾虑。四是对于所有需要教育转化的嫌疑人,都要向其所在单位或社区了解其社会评价,并尽快地反馈给嫌疑人。
为了进一步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教育转化工作体系势在必行。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应当以主动作为的姿态,开阔思路、创新方法,不断丰富教育转化的内涵,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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