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王文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近日,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运输毒品案开庭,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8月20日凌晨,陈云安排袁某、鲁某(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暗藏毒品的越野车从云南省勐海县出发,通过电话和短信指挥二人驾车途经云南省昭通市、四川省宜宾市等地,于8月21日17时许到达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陈云通过电话联系苏某某接应运毒车辆,安排王文玫电话告知苏某某毒品存放位置,并指挥苏某某从越野车后排座椅下暗格内取出毒品。当日19时许,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533克。
案发后,接毒人员苏某某(另案处理,后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直否认毒品与自己有关,陈云、王文玫则潜逃至境外躲藏。
后经多方努力,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6月先后将陈云、王文玫两人抓获。由于陈云采取人车毒分离的高度隐蔽方式作案,导致在案证据呈现碎片化。一方面,陈云使用多个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与驾驶人员、接毒人员联系,运毒车辆及所运毒品均无陈、王二被告人的生物痕迹和其他证据佐证。另一方面,苏某某、陈云到案后均为“零口供”,两名驾驶人员在陈述中声称自己只是负责开车,并不了解其中的真实情况,而王文玫在供述中也矢口否认。由于此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副检察长王弘剑领办该案。
为了办好该案,王弘剑带领办案组认真查看接毒现场,审查核实每份证据,从中分析归纳出问题症结,从而很快找准了案件的突破口。办案组通过多次与侦查人员交流案情,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取证方向和思路,有效开展侦查工作,并从外围调取证据进行分析,顺藤摸瓜,突破了王文玫口供,使其放弃侥幸心理,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重要线索和案件知情人。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该案终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今年3月14日,重庆市五分院以运输毒品罪将该案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6月10日,该案公开庭审,王弘剑和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有理有据地向法庭论证了陈云和王文玫两名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毒品犯罪危害公民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极易引发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王弘剑还围绕毒品的危害性、禁毒工作的重要性现场向旁听群众进行法治宣传。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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