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鹤南,原系涡阳县张老家乡党委书记。2006年10月份,张老家乡欲开发乡政府综合楼。开发商刘某通过该乡工作人员于某找到陈鹤南,要求开发此楼,并许诺给其好处费10万元。在征得陈鹤南的同意后,此工程于2006年11月正式开工,并开始预售房。2006年12月6日,陈鹤南以其父开发房子需用钱为由,向刘某索要好处费,次日,刘某通过时任该乡副书记的于某之手给陈鹤南106000元,后陈鹤南将此款算作“好处费”没有退还。2007年2月底,在涡阳县召开人代会期间,刘某在涡阳长江通讯手机店购买诺基亚N72型手机一部(价值3180元)送给了陈鹤南。
还查明,2005年春节前,张老家乡工作人员杨某到陈鹤南的住处,送给陈鹤南人民币4000元,并提出解决自己副科级的要求,春节后杨某又二次送给陈鹤南人民币6000元。2006年3月,在陈鹤南的组织下,张老家乡召开党委会,研究了杨某的职务变动,并以乡党委的名义上报涡阳县委组织部,后杨某被任命为张老家乡组织委员(副科级)。从2004年底至2006年1月,陈鹤南采用同样手段,先后十一次收受了该乡工作人员杨某某、李某、许某、张某、穆某、刘某某、赵某等二十多人15000元,并为他们谋取了利益。
2005年7月25日,陈鹤南因家中建房需要,向该乡李园行政村支部书记陈某借款3万元。2006年3月,陈鹤南谎称先前垫付的土方工程款3万元系借陈某的,便安排该乡工作人员王某某归还, 王某某从该乡准备修路的备土款中支出3万元给了陈某,后王某某用陈鹤南给的土方发票将此款冲掉。
法院认为,陈鹤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3万元,同时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钱物计人民币137180元,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对其二罪并罚。鉴于陈鹤南在涡阳县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前,作为自查自纠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应视为自首,且案发后其能够全部退出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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