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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企业老总借钱还贷涉诈骗上亿
时间:2014-05-13 15:3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乔玉君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堪比浙江吴英案,到2012年9月案发前,乔玉君以及他经营的几家公司,向民间借贷有财务凭证记录的有80人次,涉及资金1.8亿元,乔玉君及公司还款7500多万元,尚有1.1亿元未还;还有79人次财务凭证不全,涉及金额3.2亿元,还了1.29亿元,还有1.96亿元未还。与吴英案不同的是,乔玉君有一定的实体经济,有一定的偿还能力,所以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玉君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开庭后,主审法官如是说。

    5月7日至8日,乔玉君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由他注册成立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实际由他控制的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银川四方电器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单位一同受审(本报案件版5月9日曾作报道)。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此案主审法官处了解到乔玉君案的详情。

    无资金实力盲目扩张

    在银川家电销售行业摸爬滚打十多年的乔玉君,曾经有着不错的业绩和口碑。自2003年以来,乔玉君先后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宁夏众邦电器有限公司,并收购了银川四方电器有限公司、宁夏小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正如他在法庭上所言,尽管家电销售行业属夕阳产业,利润微薄,但他经营的家电销售卖场一年也可以挣五六百万元。

    乔玉君一直梦想着构建自己的商业帝国。2004年12月,宁夏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将位于银川市商业繁华地带的金泰大厦附楼1至6楼卖给了乔玉君。当时,尽管乔玉君的公司并无资金实力,但通过银行转贷4200万元,他还是以每平方米2380元的低价购买了总面积为1.5万平方米的金泰大厦附楼1至6层。

    之所以贷款买下金泰大厦附楼,乔玉君说,他看好的是房地产不断升值的前景。不过,这次投资也给他的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据公诉机关查明,2009年至2011年,乔玉君及他经营的公司资金流动高达五六亿元,大部分是银行贷款,仅一年支付的银行利息和手续费就高达1亿元。

    资金断链狂借高利贷

    乔玉君在庭审时供述,因为银行收缩银根,银行原本准备发放的5000万元贷款没有发放下来,这导致他名下企业的资金链断裂。由于企业经营利润无法支付银行的巨额本息,为维持公司的运转,他开始向民间借高利贷。

    据检方指控,乔玉君以公司临时周转为由,以美华公司股权做质押,向宁夏瑞鑫典当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3个月,月息3.5%。乔玉君前前后后共归还了74万元,本金一直未还,至案发前还欠12个月的利息。

    这是乔玉君借高利贷还贷的一个缩影。据乔玉君供述,他所借的民间贷款九成以上是从小额贷款公司借的,协议上签订的利息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但实际上月息都是4%甚至5%以上。随着公司债务逐年递增,乔玉君已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借款的本金及约定利息,迫于债权人追讨,乔玉君隐瞒自身及所属公司背负巨额债务、资不抵债、无履约能力的现实,采取以关联公司互相担保、提供无价值的国美信远公司会员卡做质押等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借款,用以偿还前期的债务。在这期间,他先后骗取马某等人、宁夏银行等单位1.037亿余元。

    开空头支票大肆借款

    起诉书显示,2010年,乔玉君先后以公司周转为由,用国美信远电子公司价值200万元到1000万元的购物卡作为质押,骗取多名个人和公司的借款或贷款。在办理质押贷款当天,这些购物卡上都显示有金额存在,但转过头,乔玉君就让公司财务冻结了卡上的钱款。

    公诉机关查明,自2011年以来,乔玉君及其经营的公司发放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会员卡157张,共计两亿多元。比如2011年11月4日、9日,乔玉君先后两次以公司需要短期流动资金为由,用价值400万元的购物卡作质押,并由美华公司、国美信远公司做担保,骗取被害人殷某200万元。后乔玉君归还66万元。一些受害人在多次向乔玉君讨要借款不得的情况下,拿出购物卡到乔玉君经营的家电卖场去提货,但大多被告知,购物卡不能消费,同时,卖场也没有与购物卡同等价值的货物可供提取。这也成了乔玉君案发的导火索。

    通过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粗略计算,在乔玉君被控的35起犯罪事实中,其中12起是用国美信远公司的购物卡作为质押借贷,在这12起借贷中,购物卡的总金额为7000多万元。

    据指控,乔玉君不仅用购物卡开空头支票,还伪造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2012年2月至4月间,乔玉君先后伪造了国美信远公司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经营部、海信公司西安分公司、长虹公司银川分公司等单位的购销合同,以此向宁夏银行光明支行申请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骗取宁夏银行光明支行1000万元。2012年6月,乔玉君伪造了四方公司与三星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电器购销合同,以此向宁夏银行北京路支行申请500万元的承兑汇票,骗取宁夏银行北京路支行2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综合以上事实,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乔玉君刑事责任,建议给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乔玉君及其辩护人辩称,乔玉君借钱的主观目的是用以偿还前期的债务和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其并没有为自己置办财产和挥霍或转移。客观方面,乔玉君所属公司虽有巨额债务,但是公司的房产和股权及其他资产价值在4亿元以上,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故不存在无履约能力的问题。公诉机关起诉的35起犯罪事实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乔玉君不构成犯罪,应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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