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柳州讯 (记者杨建林)柳州一家公司的经理被指控与副经理合谋,将公司门面租金私分,涉嫌贪污罪,而该经理则称其行为符合“多劳多得”的原则。1月14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公司经理梁某涉嫌贪污一案。“用小金库的钱发奖金”是否合法,成为案件关注的焦点,梁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出无罪辩护。
梁某今年57岁,涉案时因身体多病,被依法取保候审。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梁某在受柳州市供销合作联社委派,担任该社所属的第二日用杂品公司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与公司副经理何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采取由何某收取公司位于西环路2号楼门面的出租租金收入,以不入公司财务账的手段,自1996年4月至2002年12月,共截留租金收入42.4万余元,交给公司非财务人员肖某某另行保管。而后梁某与何某授意肖某某多次将截留的租金36.2万余元,以奖金名义分给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其中,梁某分得6.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截留公司门面租金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共财产6.4万余元,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日的庭审,吸引了日用杂品公司众多职工参与旁听,小小的审判庭里座无虚席,甚至门口也挤满了人。梁某身体不好,法警专门搬来一张靠背椅,让梁某稳稳地坐着,并允许他中途喝水。
梁某的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祖检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认定梁某无罪。韦律师指出,首先,梁某虽然在1975年转为国家干部,但其仍然在集体企业工作直至2005年企业改制,自始至终没有在任何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工作过,也不在编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每年也没有参加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及按规定评定职称、级别,所以他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柳州市供销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是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而梁某本身就不是柳州市供销合作社的人员,只是第二日用杂品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二日用杂品公司的性质自始至终都是集体所有制,所有财产属于集体财产;第三,第二日用杂品公司经领导班子决定,将部分门面租金不入财务账,而作为奖金发放给公司管理人员,是行使中央有关文件允许的分配自主权的具体体现,不属于侵吞集体财产。梁某的行为是从事本职工作,不是从事公务活动。
梁某在自行辩护时也提出,发奖金是为了奖励公司管理人员,符合多劳多得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的分配政策,至于发奖金的钱来源是合法账上的钱还是小金库的钱,不影响奖金的性质。
庭审经过激烈辩论,从当日上午9时至下午1时才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判决。据了解,城中区法院今日将继续审理另一被告人、公司副经理何某涉嫌贪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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