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宁夏宁兴房产董事长贪污物业储备金等获刑
时间:2007-12-13 09:56 来源: 点击:次
原宁夏宁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春林因贪污公款33.9万多元,近日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银川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证,2006年2月,丁春林利用其担任宁夏宁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保管公章的职务之便,以宁兴公司的名义分别向银川市房管局和宁夏建筑安装劳动保险基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两部门退还该公司在2002年承建欣安小区3号楼、5号楼期间,向银川市房管局预交的经济适用房物业储备金15.9万多元,以及向宁夏建筑安装劳动保险基金办公室预交的劳动保险基金18万元。随后,丁春林将这33.9万多元用于个人炒股、个人办公司及冲抵其出国购买礼品的费用等。案发后,其家属将33.9万多元全部退赔。
2006年3月至7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宁兴公司破产还债期间,丁春林既未向宁兴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物业储备金及劳动保险基金款项,也未向任何部门说明该款项已退还的事实。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丁春林的行为已构成贪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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