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中,隔着栏杆的那名犯罪嫌疑人,在我们还没有开始讯问的时候就已经泪流满面。这位曾经在百姓眼中能操办、能张罗的“好支书”,如今向我们诚恳地请求:“我有罪,我也认罪,我真心悔过,请求检察官给我一次从宽的机会吧。”
嫌疑人包甲,案发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嘎查党支部书记。与他同时任同一嘎查嘎查达(即村主任)的包乙也栽在了这起职务侵占罪案上。其实,包甲与包乙都是嘎查里的能人,在嘎查村民中“分量十足”。在二人任职的十多年里,他们也曾积极谋划,想方设法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奔小康,成为村民信任的领头雁。然而,当被信任成为一种习惯,手中握有的权力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时就会失控。包甲与包乙利用职权不断侵蚀蛀洞、侵害百姓的利益,最终辜负了自己,也辜负了村民们的信任。 据查,2010年至2017年,包甲与包乙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在村集体林地承包、流转过程中,表面上为经营集体林地的村民谋福利,背地里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违反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定程序,利用村委会名义或是冒用村民的名义将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采取收取流转费用不入账的方式,多次不间断地将村集体承包费用共计人民币4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包甲与包乙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利用嘎查党支部书记和嘎查达的职务便利,利用村委会名义或是村民的名义冒领林地经营权流转费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2019年11月20日,我院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审判。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本案在“阳光村务”建设及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向村民公开集体经费收支情况、民主管理方面不到位不彻底;两名被告人能在近8年时间里多次侵占村集体的资金,却没有被发现,说明相关部门疏于监督,在制度建设和制约机制、村务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疏漏;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对于“微腐败”不当回事,不能领会“且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意义之深远,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理清问题后,我院积极发挥监督职责,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结合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相关部门表示会将检察建议落到实处。看着眼前的他们,我不禁在想,老百姓是检验干部好坏的“试金石”,不辜负他们给的权力,才能不辜负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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