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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谁担责?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9-12-19 17:5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导读: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丰富,经常会到公共场所进行就餐、住宿、娱乐活动等,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久前,河南信阳发生一起老人碰撞男孩后被居民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后猝死事件。家属将小区物业和涉事居民告上法庭,案件已于近日开庭审理。

    对于意外伤害,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发生意外后,受害者该如何维权?怎样避免此类伤害发生?本期“声音版”特别邀请相关领域学者、法官、律师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一同探讨,敬请关注。

    侵权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公共场所,就是供不特定人出入、活动的场所,如公园、游乐园、餐馆、商场、银行、地铁、娱乐场所、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动物园、集贸市场等,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公共场所不同于私人场所,其供不特定之人进出和活动,人流密集。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将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公众安全,法律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都有明确保障公众安全义务的规定。

    例如,为了防止发生火灾,消防法第15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为防止突发公共事件,《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设施安全正常使用。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其不仅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人们在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中遭受损害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其一,由于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服务等存在问题,导致人们遭受损害。例如,在公园晨练时,因运动设备存在缺陷而受伤;出入车站、餐厅、医院等地方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歌舞厅发生火灾而消防疏散门被堵塞导致消费者被烧死烧伤,地铁人流拥挤而无工作人员维持秩序致使乘客被击倒踩踏受伤或死亡等。在这些情形中,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依法履行保障公众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所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是一般的损害情形,如果是因为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倒塌、脱落或者坠落而导致伤害,或者因为公共道路上有人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而造成损害的,或者在动物园被饲养的动物抓伤咬伤的,则应分别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第89条或者第81条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在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遭受来自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例如,在银行取钱时遭遇抢劫被犯罪分子袭击身亡,犯罪分子为报复社会在车站肆意持刀砍杀旅客或路人。这些情况下,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第三人,该第三人当然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负有预防和制止此类侵权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例如,制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范预案和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在发生伤害事件时及时报警并救助受伤人员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也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首先应当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其下落不明或者不能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才由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根据其过错和原因就侵权的第三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一定范围的侵权责任。

    其三,完全是因为受害人自己的原因而遭受的损害。例如,公园已经明确警示冬季不能到结冰的湖面上滑冰,受害人不顾警示和劝阻,执意到湖面上滑冰,因冰面破裂而掉入水中溺水而亡。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依法尽到相应的警示、安全防护的义务且在受害人遭受损害后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那么受害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人们在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的各种情形都有相应的规范,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自己控制范围内的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服务的安全,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损害依法尽到警示、安全防护和救助的义务;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相应活动时,也要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严格遵守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不能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能做的事情不要做。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预防和避免各种损害的发生。(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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