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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所长编造拆迁户骗补偿款私分14万元
时间:2009-12-22 09:0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北京鹏华拆迁服务所原所长祝玉凤和原职工郎秀萍,编造拆迁户领取拆迁款,将其中14万余元占为己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她们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鹏华拆迁服务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房屋安置及废旧建筑物的拆迁。2000年4月至2006年1月,祝玉凤担任该所所长。祝玉凤供述说,2002年,服务所承接了通州区永顺镇耿庄村拆迁一期工程。其间,她和所里女职工郎秀萍虚构出拆迁户“李文兰”,并伪造虚假的拆迁户提款手续,骗领拆迁服务费51万余元。

  据悉,李文兰确有其人,她是郎秀萍的朋友。2002年12月底,郎秀萍称要带李文兰出国旅游,要走了她的身份证。几天后,郎秀萍把李文兰叫到拆迁所,让她在五联单上两处“被拆迁人”的空行签名。李文兰稀里糊涂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郎秀萍把五联单交给会计,会计以“李文兰”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存折,把51万余元打入了存折。

  之后,祝玉凤和郎秀萍把51万余元从存折中取出,将37万元交给拆迁所,其他14万余元私分,祝玉凤分得9万余元,郎秀萍分得5万元。2007年,鹏华拆迁服务所改制,工作人员核对拆迁账目时,发现了支付给“李文兰”51万余元的领款凭证。

  经核实,耿庄村以前确实有个叫“李文兰”的人,但早已经去世。按照规定,李文兰在耿庄村没有住房,也就不应该向其支付补偿款。经举报,祝玉凤、郎秀萍于去年3月被检察院反贪局传唤调查。今年7月,通州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祝玉凤有期徒刑10年、郎秀萍有期徒刑8年。二人不服,均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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