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工作
时间:2010-05-18 17:35 来源: 点击:次
1、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庭审程序一般由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裁定判决几个程序组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再审工作
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3、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
(1)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2)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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