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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摔伤之后……
时间:2010-05-15 17:47 来源: 点击:

   上海已步入了老龄化,政府对于老年人的生活也从物质深入到精神,老年人的业余生活也从单调转化成丰富。然而在多姿多彩的活动中,老年人的安全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近日闵行区消保委就收到有关这类投诉。
    家住鹤庆路的胡女士来我委反映:她于今年3月在一家舞厅跳舞不慎摔倒造成右肩骨斜颈骨折,让她气愤的是,作为一名老顾客,对先前的环境比较熟悉,这家新装修的舞厅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适当改变了原先的格局,导致了她的摔倒,当时舞厅负责人也同意承担医药费,但现在又否认了,她表示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故投诉至消保委。
    接诉后,我委即刻和舞厅的负责人宋女士进行了电话沟通,她表示这件事的发生也是她不愿意看到的,原先地板和大理石相接是平的,这次新装修后,通过多数舞客要求经过改进多了一个台阶,其他的舞客没有摔跤,为何胡女士会摔?况且她也支付了当时的就医费用,现胡女士提出1万多元的后期治疗费,要求过高,她是不能接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舞厅未采取摆放提示牌等告知措施,对于胡女士的摔倒,舞厅负责人应当负主要责任,经过我委多次沟通,双方都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
    消保委提示: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应当保存好相关凭证,从而有利于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给付,而作为经营者理应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一旦出现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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